【简介】
二战中立国的鉴定标准:一个国家由于完全置身于其他国家间所进行的战争之外,对交战双方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而取得的法律地位。二战中立国的义务:第一,中立国不得对交战国提供与进行战争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援助。为此而付的种种义务称为回避义务;第二,中立国必须防止交战国为进行战争而利用其领土,这类义务称防止义务(也有把回避义务和防止义务合称为公平义务的);第三,中立国在本国国民做出对某一交战国进行有利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,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默许(受损害的内容虽然是多种多样的,但不论哪一种,中立国均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),这类义务称为默许义务。看到瑞士有人说了这么一句话:我们一周有6天为纳粹工作,1天为英法祈祷相关书籍链接: